(2)住宅保障政策
政策回顾:
2007年,住房保障依然是住宅产业的主旋律,经过前几年酝酿与探索,终于出台重大政策,对住房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国24号文”,以及新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8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8月7日,“国24号文”正式下发,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等。二是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另外,还提出通过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方式,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最后,还明确了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九部委联手致力于完善廉租房制度,而且以相当具体的、可执行性的条文加以规范,标志着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进一步成熟化、科学化、严格化。《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四个特点:一是国务院花大力气,发动九个部委一起联合出台法规,就是要解除部门屏障,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这跟2006年九部委细化“国六条”的规格相似;二是降低准入门槛,把2003年规定中的“最低收入家庭”放宽到目前的“低收入家庭”,受益面至少扩大一倍;三是明确资金来源,强调“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第四、界定房源来源及运作方式,如“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等。11月19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七部委联合出台,这是对2004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重新修订。主要内容是把受益群体限定于“低收入家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另外还严格界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等。
政策解析:
我国住房制度变革,经历了一个过程,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住房制度改革初步启动,但进展缓慢;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在我国住宅商品化与市场化的过程中,全国房价增速过快,住房保障严重滞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4号文”重装出场。它以重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标,主要通过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两个产品来达到目的,廉租房方面,最重要的是扩大保障范围;经济适用房方面,重点是改进和规范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有限产权,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
为了更好的落实“国24号文”,重新修订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综之,这三个文件重新调整了我国住宅产业的发展方向,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并未提及如何对中等偏下收入阶层进行住房保障,全面建立健全住宅制度仍有待制定《住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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