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4月18日开庭的全国首例酒店结算规则纠纷案件,因故延至5月1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随着开庭日期的临近,酒店客房“12点结账”是否属“霸王条款”的争论再度引起世人的关注。而在此时,当地一家法制报却借“法律专家”之口称“酒店12点退房制度不算霸王条款”,据称“法律专家”中还有大名鼎鼎、曾为孙志刚事件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取消收容遣送制度的“三博士”之一的许志永教授(5月7日《新法制报》)。
笔者不愿揣测这家当地媒体此时发出这种声音的用意,也不怀疑其倾向性,更无法判断开庭前的“否定霸王条款”声音对法官判案会产生多大实质影响,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笔者不同意“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我看来,不管酒店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论这个规定是否已经成为酒店的行业规则,“12点退房”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没有任何含糊。
我们不妨看一下“否定说”的基本依据和理由。许志永教授认为,对于国内酒店的结算规定,消费者方面认为其存在不合理处,我对此表示理解。但如果酒店事先做到了告知义务,房客在入住期间也并没有遭遇欺诈行为,那么,“12点退房”也就不存在“霸王条款”的嫌疑。另一位身为律师的“法律专家”则认为,是否涉嫌霸王条款,不好界定:一方面,消费者入住酒店时,就与酒店签订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也就应该遵循酒店的退房制度;另一方面,国内几乎所有酒店都沿用了西方“12点退房”的退房制度,这已成了一种行业规则。照此,把“12点退房”视做霸王条款,似乎有点说不过去。显然,支持两位法律专家否定观点的理由主要是三点:一是已告知且无欺诈,二是住宿合同关系让退房制度合法化,三是它已成行业规则。
表面上看,上述三个理由都冠冕堂皇,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然而,仔细分析起来,没有任何一个理由可以站得住脚,它们是否成立也与是否构成霸王条款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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